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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君毅专栏 | 人生三书:道德心理道德行为之共性

道德心理道德行为之共性

关于你该作的是什么,你自己只要反省便知道。我们在此书中不拟抽象的规定什么是人该作的行为之内容。所以对于以上那些问题,我们概不加以答复。但是你可以问:一般的说,人类该作的行为,即所谓道德行为有什么共同的性质。广义的道德行为,包括内部之道德心理,所以你可以问,所谓道德行为、道德心理有什么共同之性质。这你当知道。因为你知道以后,才能自觉你道德行为、道德心理之意义,而更能有自觉的道德生活。也许同时可以使你觉到他们之共同性质,他们之所以该作之真正共通的理由。


但是人类的道德行为、道德心理之种类,是很难分别清楚,而且或许永不能有一一举而出之可能。但亦不必一一举而出之。因为他们自然能随人应该的意识之拓展,而呈现于人心之前。我们现在无意于作哲学上之排比的工作。我们现在只略依方便的次序,举出一些人们公认的、比较普遍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心理,来作例证,指出它们的共同性质,帮助你去自觉你之道德生活。我们的结论,是一切道德行为、道德心理之唯一共同的性质,即为自己超越现实的自己的限制——关于什么是现实的自己,我们不须界定,我们的解释,也尽量求减少。我们的话,通通是指点,最后的证明,全在你自反于心的体会。


通常人说勤俭之行为是道德行为。什么是勤?勤是继续使用现在的力量。什么是俭?俭是抑制现在的欲望。它们通通表现一种现实自我之超越。


谨慎严整之行为是道德行为,而谨慎不外时时注目可能的意外之发生,严整不外约束偶然的任意的活动之流露。人必有现实的自我之超越,才能注目于可能的、将有的意外,而约束偶然的或有的任意活动。


勇敢忍耐之行为——有恒本于忍耐——是道德行为。勇敢是不怕可能的困难,忍耐是承担继续发生的困难,它们同样表现一种现实自我之超越。


我们要知道,我们说一人能勤俭、谨慎、严整、勇敢、忍耐等,是有道德,并非因他由勤俭而得富有之结果,由谨慎等又得其他之结果。虽然他之目的或在富有等结果,但我们不说他之勤俭之道德价值,在得以后之结果。因为纵然他不曾得其以后富有等结果,我们仍会称赞他行为有道德价值。我们也不定是因为他之勤俭勇敢,可使他人间接得利,才说他之行为有道德价值。此因纵然勤俭者不是为他人,我们仍承认其道德价值。可见勤俭等道德价值之所系,只在其使人们超越其现实自己、破除其现实自己之限制之一点上。


但你在此或要说:“勤俭者如不先在意想中有得某将来结果之目的,则将不会去勤俭,所以无将来结果之意想,则无勤俭之道德,因而勤俭之道德价值,亦不只系于其能超越他现实自己的限制而破除之一点上”。


你的话之不对,在你只可说表现勤俭等道德之心理中,必须有关于将来结果之意想,但不能说勤俭等之道德价值之所以为道德价值,有系于此意想之存在。因为一切勤俭、谨慎、严整、勇敢、忍耐之道德行为,在其初发生时,都使人感着一种痛苦,即人都须忍受一种痛苦。如果把他们发生时之其他一切心理除去,唯留此共性本身,仍具备道德价值。所以我们说一个人在痛苦中能安静的承担痛苦的人,是值得赞美的人。一临刑的盗匪明知死之苦将临,明知以后无什么东西可取得,而临死不惧时,我们只就他不怕死之苦一点,也可说是好汉。由此可见勤俭等之道德价值,只须系于其忍苦一点。然而忍苦即是征服一种自然之惰性,即是破除一种现实自我的限制。所以我们说勤俭等之道德价值,只须系于破除现实自我之限制一点上。


我们不能说忍苦之所以含道德价值,由于我们忍苦则不以苦为苦,而去苦得乐;或说忍苦之道德价值,在其能灭苦得忍苦之乐。诚然,人能忍苦而自然灭苦得乐,如继续忍勤俭之苦者,则以勤俭为乐。但这乐只是其附带之效果,并非其道德价值所系。因为得乐本身非道德价值。


不仅得乐非道德价值,而且唯忘乐,乃表现道德价值。所以我们说在快乐中而仍表现其宁静,不流于放纵者为有道德之人。


忘乐是一种道德价值。因为忘乐与去苦,同样表现我们精神能超越现实自我之限制,而突出于现实自我的感情之上。


我们必须把道德价值,放在快乐价值之上。道德价值与快乐价值,不仅不同,而且正相反。道德价值正在超越快乐价值之处表现。所以忍苦忘乐是道德价值之所系。道德价值亦可说存在于我们对于快乐之价值加以超越的关键上。他们的关系,是极其微妙的一种关系。


牺牲自己以利他人,是一种道德行为。因为牺牲自己,是把他人包于我之内,而破除现实自我之限制。


我们不能说牺牲自己以利他人之行为,其道德价值之所系,在他人之得利。因他人得利本身,并无道德价值。牺牲自己以利他人,他人虽不得利;他之牺牲仍有道德价值。诚然,如果他牺牲自己而不意想到他人之得利,照通常人说来,仍无道德价值。然如一些宗教家之毁弃其自己之生命意志,虽非为人,然我们看其壮烈的压抑种种好生恶死之情欲之行为,我们仍说它表现一种道德价值。我们之所以于那种不为使他人得利之毁弃自己之生命意志之行为,不名之为道德行为,常由于我们自己是爱生命的,由此而生之道德心理,故亦不愿人之毁弃其生命意志,固非必以毁弃生命意志本身为不道德也。我们若除去我们自己爱生之心理,而观宗教家之毁弃生命意志之大勇,正可谓为一道德行为,如忍苦之为道德行为然。至于我们之说纯粹从事毁弃自己生命意志者,其人格价值不及意想中有利他之目的者,则由于纯粹从事于毁弃自己生命意志者,虽意在破除其现实自我之限制,然其动机恒在其个人自我之灵魂之得救。此只求个人自我之得救之观念,仍为一种自其当下之现实自我发出之一种自限。而意想中欲使他人得利者,则由于其视人如己,乃反更能破除其自我限制,所以能在意想中念如何使他人得利而牺牲自己者,其所含道德价值之所以更高,亦唯在其更能破除自己之限制。唯因不念他人之得利,则不能由此以表现破除自我限制之道德价值,故必须有此他人得利之以念。然我们终不能说,此使他人得利之念本身,为其道德价值之所系。因只就此念而言,亦如一种欲求之满足。纯就欲求之想满足言,则想满足自己之欲求,与想满足他人之欲求,并无分别。如想满足自己之欲求,无道德价值,则想满足他人之欲求亦然。故舍己利人之道德价值,唯系于其破除自我之限制处,而不在其他。


在我们通常的观念上,以为一切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,均在对人有利。此全由于只自结果看之故,而实际上我们认为含道德价值之行为,并非全自其对人有利处看。许多我们自然称许之道德行为,并不待我们想到其间接所生之利,即已赞之为道德行为。我们赞之为道德行为,只因它们表现一现实自我之超越。


所以坦白之行为,是一种道德行为。因坦白之行为中,表现胸无城府之心理。此心理为一自己能超越自己与他人之隔阂距离之限制。


通常所谓光明磊落之德,不外表示自己之一切均可使人共见。纯洁之德,则不外表示自己无不可使人见之疵累。前者为坦白之极其量,后者恒为坦白之初基。


爱真理而追求之,是一种道德行为,因为爱真理是要超越已有意见之限制,而摄取事理之本质,破除自己原认识之有限范围之行为。


我们不能说爱真理而求真理者,其行为之价值在得真理。因求真理之心理,只为开拓知识范围之心理。而其开拓知识范围,并非先想着一将达到之范围(以所欲知者尚未定故)而向之开拓,乃是因旧范围之破除,而自然达到一新范围,而其达到处,则为一种真理之领略。此真理之领略,本身不含道德价值,故只念已知真理之念中,并无道德价值。如人生而自然知一切真理,此人不可谓有求真理者之道德,故求真之为道德,不在其得真一面,而在其去破除未知真时之暗蔽一面,超越原来认识之限制一面。


爱美而求美之实现,以努力创造艺术品,亦是一种道德行为。为求美之实现表现于艺术作品,而存在于客观世界,即不愿美之想象,只限于我们心中,而欲客观化之成为自然社会中之存在,以表现于石上、木上、纸上、乐器上。我们不能说纸上有画,乐器奏出音乐本身,即有道德价值,也不能说画家作画,音乐家奏乐,皆系为他人欣赏或自己以后之欣赏。因画家作画,乐家奏乐,非必先想到他人或自己以后之欣赏。他之创作行为,唯生自欲客观化其美的想象意境,不愿此想象意境限于他之内心中,此不愿想象与意境限于心内而破除此限,以使之客观化,即艺术家之创作的道德价值之所系。


一种自然的向上奋勉,想改造自己之情绪,是一种道德心理。因为向上奋勉,想改造自己,是不愿限于已成之自己。此种向上奋勉,想改造自己之情绪,不必有一所欲改造成之理想的自己在前,为我所自觉。我们纯粹的向上奋勉之情,常只是一种突然的内在感动,觉得不安于过去之自己。譬如一个堕落的人,忽然觉其堕落生活无意义,过平凡生活的人,忽然觉不满于其平凡之生活。此时,并非必由自觉什么特殊之刺激,纵有特殊之刺激,亦常是一偶因。其所以不安于旧日生活,只为旧日生活习惯之积累,至一程度,其习惯对其精神之限制,直接在内部激出其对限制之反感,于是突然生出一向上奋勉之情绪。此向上奋勉之情绪,初并可无确定之理想为内容,而只为要求某一种有意义之人生之情绪,欲实现人生价值之情绪。此情绪,可孕育出种种确定之理想,此种情绪之发出,其强烈之程度,亦表示其人格中所含道德价值之高低。这情绪,可得其理想中之目的物,亦可不得,然其道德价值,则不系于其所得之目的物,而仍唯系于欲超越现实之自己之限制一点上。


自尊是一种道德心理。自尊由于自觉自己恒有向上奋勉之情。吾人向上奋勉之情,恒通于吾人可实现之无穷的人生价值(人生价值,概括真美神圣等本身之价值,不尽为道德价值),故人自觉有此向上奋勉之情时,人同时自觉其内心有实现此无穷人生价值之向上之机。此向上之机,表现一现实限制之超越,而吾人自觉向上之机时,吾人之心先必向内收敛。此向内收敛本身,亦表现一限制之超越。故此自觉中亦表现一限制之超越,所以自尊是一种道德心理。


我们通常所谓高贵(Nobilty)之品德,即原于自尊之念之相续不断所养成,而乐负责、乐担当之品德,则原于有自尊之精神,而求自己之行为足以符合于自己所以自尊者之所养成。


尊人是一种道德心理。尊人是觉他人亦有实现无穷人生价值之向上之机。能尊人,表示一比只能自尊者更高之道德品德。因为只是自尊,尚限于自己之内,尊人则越过此限。至于真能自尊者,必能尊人,则根据于另外一理由,不在我们讨论之列。


我们通常所谓有礼之品德,即尊人之念之所养成。


乐天安命是一种道德心理,因乐天安命,是对于自然而来的遭际,都能欢欣虔敬的接受,体验其意义与价值,而忘却小己之存在。


自信是一种道德心理,因为自信是对于自己已实现或能实现之人生价值之重加肯定。此肯定,由于以“吾人当前之自觉”,去自觉“吾人昔所自觉已实现或自觉能实现之人生价值”。此中有吾人现在之自觉,与过去之自觉相通。此种相通,表现一时之自觉,能超越其时间之限制。故自信是一种道德心理。


通常所谓刚健之品德,大无畏之勇,均必待真正之自信而可能。


信人是一种道德心理,因为信人是一种对于他人所已实现或能实现的人生价值之肯定,对于他人所以自信者之肯定。此肯定使我之自信通于人之自信,而超越只信自己之限制。


信仰是一种道德心理。信仰是相信他人,或客观的世界、客观的宇宙中,有一种使我们之价值理想必然实现之趋向或力量。这种肯定自己的价值理想之力量之存于客观世界,亦表示一小己观念之超越。


相信“他人能信自己”是一种道德心理。因为相信他人能信自己,是肯定:自己与他人同有信人之道德心理,即自觉自己之信人与他人之信人相通。此亦即信人之一种。


通常所谓推诚相与,以肝胆与人相见,最高的光明磊落之德,均必待真正的相信人,相信他人能信自己,而后方可能。


宽容大度是一种道德心理。因为宽容大度,是从自己人格形态中解放出,而欣赏、了解他人之人格形态,而表现出自己的人格形态的限制之超越。


爱人以德、求人我人格之共同向上,是一种道德心理。因为爱人以德,是自觉道德生活之足贵,而不愿限道德生活于我个人,故望他人亦有道德生活,亦扩大其道德生活,由此以使人我之间不复有道德生活由高下之参差而生之间隔,爱人以德即最高之仁。爱人以德,基于人我之人格平等之信念,即最高之义。


在坦白、爱真、爱美、向上奋勉、自尊、尊人、乐天安命、自信、信人、信仰、信人之信己、宽大、爱人以德等等道德心理中,我们之所以认其皆含道德价值,都是直接自其表现超越现实自我的限制处看出。我们完全不必须间接的自其对人对己之利的结果上,来发现其道德价值。诚然,这许多道德心理,均必须预设在己以外之人或客观的自然之存在。只有单纯的自己超越之活动,并不能构成这各种道德心理。然而己以外之人与自然等本来是与现实之自己同时存在的,他们原是道德心理所依以构成之材料。道德心理之所以成为道德心理,则唯赖自己超越之活动。才从自己超越,即达于人与自然,故唯此自己超越,为构成诸道德心理之本质。但在此,你还可以问:“即将他人与自然撇开,专就自己之超越自己之限制的活动看,此中一方面有所超越的现实自己,另一方面必有所欲化成之理想自己,即更少限制之自己。在作超越自己之活动时,一方面有所要舍弃的心理状态,另一方面必有他所要置定的什么心理状态。如果离掉此两面,则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之事,将不可能,所以你不能只提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为道德心理之本质。”


你的话从一方面说,我自可承认。但是我们在此,只须说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,就够了,而且不必多说。因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,同时即有另一更大的理想自己之化成;抛弃一心理状态,同时即有另一心理状态之置定。此二者是同时的。因超越活动本身,是一扭转之活动,才扭转此面,即达到彼面。扭转此面与达到彼面,即可说完全同义。原来我们所以不能得较大之自己,即因为较小之自己之限制。故破除较小的自己之限制,与较大的自己之获得,即可说完全同义。如破暗即名明。抛弃一心理状态,与另置定一心理状态,亦复可说同义。如离开此点即往彼点。我们不能说离开此点与往彼点,是两回事,此二者不仅是同时,亦复同义。而我们之所以不应当去说化成一较大的理想自己,置定另一心理状态者,即是因为此化成或置定,只为结果。我们去化成置定时:第一,我们并不一定自觉所要去化成置定的。如牺牲自己以为人者,其牺牲自己以为人之后,其道德自我自有开展,即拋弃一种自私之心理,而置定一种爱之心理。但是他却不必是自觉的求其道德自我之开展,而牺牲自己,先自觉其要置定一种爱之心理。第二,我们纵然自觉的是求道德的自我之开展,自觉的置定一种爱之心理,我们所开展成功的道德的自我,所置定的爱,也不能等于我们初所想的。因为我们所想的,只是某一部分的关于它们之影子,不是它们自身之全部。由道德努力所扩大之自我,所置定之爱,永远在我们牺牲的活动完成之后。第三,我们如果自觉的是为求一理想的自我,另一爱之心理之置定,而牺牲自己以为人,此种爱人常可是一种自私,因为我们可并非真为爱人,而是只为要占有一爱人之品德。这还是一种高级的自私。第四,如果我们恒必须先想着一理想的自己之完成,爱之心理之置定而爱人,我们这一种理想自己完成之预想、爱之心理置定之预想,其作用也不在他积极的一面,而在他们消极的一面。即我们于此,乃运用此二观念,以破除我们的其他自私之念。所以在道德心理中,只有超越自己限制之自觉,是唯一在实际上有,且必须有的。此外,都是实际上不必有,亦不需有的。而且我们说超越自己限制,尚有一层好处,即我们所谓超越自己限制,包含有意去超越自己之限制之心理,及无意的自发的不被自己限制的心理。前者如上述有意之牺牲,勉力求真,后者如自然的爱人、兴趣充塞之求真。前者为以一种理想来破除现实之心理,后者则为自然而然的不受现实限制的心理。即我们不说:一切道德心理都必须有一种有所否定之感觉;而当承认我们亦可有一种“不觉有所否定”之道德心理。这一种道德,可并无理想与现实对待之感,却自然的随时间之拓展,以化其现实的自我,为更理想的自我。如继续表现光明坦白的行为的人,自然变为更光明坦白的人。而且我们应当说一切有此对待的道德心理,都要发展成无此对待的道德心理,才足贵。所以爱人而有自己牺牲之感者,必须发展为不觉有所牺牲,而乐于爱人之人。勤俭而觉苦者,必须发展为安于勤俭之人。我们说超越自己之限制即不被自己所限制之心理,我们以“不被自己所限制之心理”一语,即可概括一切有此对待与无此对待之道德心理。


你于此或要说:“此无对待之道德心理,既无对待,即无被超越之自己,亦无自己之限制之破除,即非道德心理。”那么,你便要知道:我们在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,念念都在破除自己之限制。此乃因时间的进行,刹那刹那都是弃故而更新,我们此时随时间之进行而生活,即有我们之心理之念念弃故而更新,以向前拓展,亦即念念都在破除一现实自己之心理之限制,而有自己之超越。


你在此或再要问:“如果因此种道德心理发生时,我们念念皆随时革故而更新,所以其中即有现实自我限制之超越或破除;则我们任何心理,均可谓道德心理,以均随时间拓展故”。那么,你便要知道,非道德心理虽随时而念念拓展,然其拓展,乃系着于一固定的方向者。这是因为它总是归宿在一外面的目的物之取得之故。而道德心理之随时而念念拓展,则不系著于固定之方向,这是因为它不归宿在任何目的物之取得之故。此二者之别,在一是有所为,一是无所为。有所为之随时拓展,仍有限制,唯无所为之随时拓展,乃无限制。道德心理均是无所为之随时拓展,如人之坦白之心理,自尊之心理,其自然流露者之是无所为而为,尤其是你最易明白的。


你在此或马上要说:“如爱之道德心理便不能说无所为。因为爱人必望人得幸福。虽其道德价值不系于人之得幸福,但吾人必努力使人幸福。吾人之努力使人幸福,即有所为。此使人幸福,即一目的物。此外如兴趣充塞之爱真,创造美的艺术品等,亦不能谓无目的物。”


答:不过你又要知道,爱等活动虽有其目的物,然爱等活动之满足,则在爱等活动之过程中即有,并不待于此目的物而后存在。譬如爱之心理活动中,有使人幸福之目的物,此目的物之观念,乃其一种形式,爱并非时时必须具此形式。如母之爱子,彼自望子之幸福,但当其见子而静对之,或念及其子之名时,亦有一种爱之存在,与爱之满足。然他此时,并不必有望其得幸福之念。你必须视爱如光,光照物自成影,但光并不待此影之形式而存在。此喻爱不待其使人幸福之念而存在。故爱对于你所谓目的物之关系,乃前者自然包含后者之关系。兴趣充塞之爱真理,与爱创造美的艺术品者,其爱真美之生命活动,亦均洋溢而出,虽其爱真爱美之心理,恒有欲获得某真理,创造出某艺术品之目的物,然亦不待念及此目的物时,而后存在。如一植物学家忽至自然界时,彼即不念将由此得关于何类植物之真理,而其见一般植物而油然生出之情趣,即已为爱真心理之流露。又如一画家见笔墨颜料时,一种跃跃欲试之感,即已为爱创造美的艺术品之心理之流露。故爱真美之心理,与得某真理创造某艺术品之关系,亦为前者自然包含后者之关系。凡一切含道德价值之心理,与其目的物之关系,均为此种关系。如非此种关系,则必非真正之道德心理。此种道德心理与目的物之关系,乃以目的物之观念,为道德心理表出之形式,此心理本身并非待此形式而存在。故均可以光与影之关系为喻。而非道德心理之求目的物,则此种心理,乃紧接于其目的物,其意义全在目的物之取得,故亦待目的物之存在而存在。此二种心理一为无所为,一为有所为,其性质根本不同,你必须细细体会。


你再问:“如果我之无对待之道德心理,只是自然的随时间而念念革故更新,便是生灭不已。生灭不已,则灭者已灭,生者再生,我们如是继续不断发生同样心理,我们将只是重复我之道德自我,无所谓道德自我之扩大。并不似在有对待之道德心理中,我们念念克除非道德心理,使道德自我因自觉有所克除,而自觉有所扩大。足见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,其只有同一的道德自我之重复,与我们在非道德心理之念念等流中,只重复同一之自我,并无差异”。


你这段话之错误,则由于你只自外面看因时间之继续,好似前后同质,于是以为在道德心理之继续中,道德自我亦前后同质,只为一重复。但是你要知道,我们之生活,从外面看来只见其在时间中之继续者,自内部看来,则是经验之积累。此内部经验之积累,在道德心理与非道德心理,其意义是截然不同的。因在道德心理,其发出纯为自动,不系于其目的物,故每一发出,皆为一绝对之自故我解放,其收得之效果,便纯为自我限制之破除。一度破除以后,即少一限制。故继续破除之经验,使道德自我继续扩大,绝不是纯粹之重复。至于非道德心理之念念等流,亦不是重复同一之自我。因为非道德心理是有所为,而紧接于其目的物的。所以其随时间而革故到新,虽破除故我之限制,但因其同时紧接于其目的物之故,又即同时重置定其限制。所以此中无自我之扩大。而且以前一念之紧接于其目的物,复向目的物倾注其心之故,其后一念便与目的物,愈相紧接,而限制更大,反生自我之缩小。


你或再要说:“无对待之道德心理,是自然的超越自己之限制,而不觉有被超越之自己,则此心理中,应无所谓自觉,因自觉必须有一定的自己为对象故。”


那你便要知道我们从来不曾说,“自觉”是以“一自己”为对象。因为你并不能真想象一自己,而以之为所对或对象。所谓自己原只是一与“所对”相对之“能”,所谓自觉,只是对此“能”本身之自觉。对此“能”本身之自觉,即不断有新能,以此新能,贯彻于旧能,而不感隔阂之存在。此新能与旧能,乃非二非一。所谓自觉超越限制者,不外新能不停滞于旧能,旧能过渡到新能,而旧能复投映于新能。所以真正的自觉,真正的超越自己之限制,并非真以一自己,为所对之对象。所谓我们若觉有一所对之“自己”者,实因我们尚未真自觉此自己。只有向自觉之途而趋,方觉有此所对之自己。如以光照暗,暗虽渐去,尚未去尽,故若有暗为光所对。此即比喻我们通常视为所对之自己,实不外我们去自觉我们初不自觉的自然等流之心理状态,而尚未完成此自觉时,所假立者。此中人可自觉曾超越一自己者,正如光已明时,回想过去曾由暗至明,故若曾破一暗。其实真在明中,实不能回想暗。其所以能回想暗,乃因此明尚未贯彻至回想中之暗。所以真正已超越自己之限制者,正当不再感自己之存在,此即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之情形。在有对待之道德心理中,人觉有所破除之自己,乃由我们超越自己之限制之事,尚未贯彻到底,故此时尚觉有一被超越之己。而在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,唯其因无一自己为对象,故反为贯彻到底的真正自觉的超越自己限制之道德心理,以其已不感有所超越之自己故。


你问:“如果无对待之道德心理,不觉一被超越之自己,则与我之顺本能冲动,陷于物欲,尽量享乐者何别?因在此中我们亦觉继续有新乐,有新的感受之能。若此乐至陶醉忘我之境,亦无被超越之自己可得。而且亦不觉冲动之逼迫及目的物之存在,不觉心之紧接于目的物上被其限制啊”。


答:此中差别,在凡顺本能冲动,尽量享乐,而达陶醉忘我忘物之境者,必须先将我投入一已成之环境,足以供我尽情享乐之资具者。在此环境中,我们顺此路数之本能冲动而行时,虽自觉有新感受之“能”之继续,若与无对待之道德心理相同;然若有破坏此环境之刺激来,则吾人所感受之“能”之继续,立即全部扰乱,而渐断绝。故知此时我们虽不自觉受限制,而其所以似不自觉受限制,乃全由自己先已限制于环境中;曾先视某环境为目的物,而紧接其上,并自限于一路数之本能冲动之故。而我们之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之生,则自始不生自我们之投入一已成环境,而以环境中物供我之活动之资具时;而可生自我自己全忘却自己环境中有可供我之活动之资具之时。故在道德心理中所感之“能之继续”,在其需环境中之资具以为用,而于环境中没有时,我们不特不停止此种能之继续,且更求创造环境中之资具。如我们在爱他人时,由爱之心理中之“能之继续”,便造出用以达爱人之目的之资具。故此为真正之不被限制而超越之心理;前者则为已在限制中之貌似无限制。前者又如已入被动之境中所感之貌似自动,而后者乃为真正之自动。后者如自发光中心,散入环境中之光,前者如流于四围皆暗之甬道中之流光。此光自亦能照其所到之处,但当环境破坏,则光不复存在。此即昔贤所谓役于物与不役于物之别。


我以上论了一切道德心理行为,均表现一共同之性质,即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。我们的目的,本来只是为使你自观你的道德生活。要是你一朝由上所论而认识了一切道德心理行为之共性,凭此共性以为通路,你便必然会于作你当下所感到的该作者外,要求具备保存一切道德心理行为,你必然要求尽量扩大你的道德生活。然而你要求具备保持一切道德心理道德行为,以扩大你之道德生活本身,却仍不出你当下的应该的意识之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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